根据《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环法〔1996〕734号)规定: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土法炼油企业: (1)自《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》(国发〔1981〕177号)颁布以来,未经国务院批准,盲目建设的小炼油厂和土法炼油设施;(2)未经国家正式批准,不具备炼油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非法炼油装置;(3)无合法资源配置,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,造成石油资源浪费,产品质量低劣且污染环境,扰乱油品市场的炼油企业;(4)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;(5)无任何环境保护设施和污染治理手段的炼油企业;(6)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炼油企业。据此,废旧轮胎炼油,如果符合上述情况之一,即属于土法炼油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》,应责令关闭或停产。
废轮胎炼油设备实拍
采用热裂解工艺通过环评审批的轮胎炼油项目原料并非原油资源,采用的裂解装置为全封闭一体化连续式热解设备;工艺废气通过燃气喷嘴燃烧回用于生产,不产生工艺废水,废渣为炭黑可作为产品外卖;项目平面布置及“三防”设施设计参照《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》(SH3047-93),建成后将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炼油企业。
由上分析可知,本项目不具备土法炼油特征,符合《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环法〔1996〕734号)规定。